《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文章来源: 阳江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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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解读


《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2月20日经阳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2年6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但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垃圾逐年递增,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日产量大,垃圾消纳处理问题依然严峻。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是推进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是改善美化农村环境的有力举措。针对我市实际情况,有必要优先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垃圾处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适用范围、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源头减量、垃圾分类、个人及单位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原则,同时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

(二)第二章“垃圾处理”。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同时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管理、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处置作了规定。

(三)第三章“保障与监督”。规定了镇(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县(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选址、建设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保障等,同时也针对农村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场所的运营,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生态补偿机制,监督与第三方评估等作了规定。

(四)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制度。同时,对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作了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实施日期的内容。

三、《条例》的主要制度

一)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明确了本市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等;有害垃圾,是指会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灯管、过期药品、废电池、废灯泡、废水银温度计等;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二)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所谓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是指在生活中避免、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物的产生,以及采取适当措施使废物量减少。最简单的生活垃圾减量措施就是避免垃圾的产生。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置。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置,比如卖给废品回收站。厨余垃圾则采取村民堆肥或者收集后镇村集中堆肥等方式处置。《条例》鼓励村民采取直接还田、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处置有机可堆肥垃圾。也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标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置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对于灰土等惰性垃圾,在村内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对于有害垃圾和无法减量的其他垃圾,则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三)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村民委员会,一是要依法组织村民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作出约定;二是要组织开展本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清扫、分类、投放、收集工作,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比如,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制度,明确清扫区域、标准要求、作业规范。同时,村民委员会是本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有关管理责任,这个在《条例》第十四条有详细规定。

(四)规定了不同主体的清扫范围如,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村道路、村民活动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村民负责其宅基地、住处及房前屋后的清扫保洁。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组织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五)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基础设施、场所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终端处置,村保洁员待遇等事项。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自治原则,通过村民会议决定聘请保洁员负责本村的保洁工作,就保洁区域、分类收集和作业要求等内容与保洁员签订协议。村民委员会还可以依法召集村民会议对生活垃圾处理费筹措方式和费用标准等作出决定。